18、限期使用的产品,只要()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 失效日期即可。( x)
19、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对)
20、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
2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对 )
22、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及其人员、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 对)
23、企业的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对)
24、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不再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活动的,不用办理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X )
25、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 转让许可证证书和生产许可证标志。( 对)
26、企业应当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并定期向省、自治区、 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对 )
27、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 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X )
28、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X )
29、企业被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在 5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同一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 X)
30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 对)
31、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
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
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对 )
32、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有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对
33、任何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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