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可以在市场销售。(对 )
63、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对 )
64、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对
65、生产、经营者可以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 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 对)
66、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 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对 )
67、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对)
68、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 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不应当一并转让。( 对)
69、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 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对 )
70、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 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对)
71、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不授予专利权。( 对)
72、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 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对)
73、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对 )
74、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 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对)
75、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不可以转让。(X )
76、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 立实施许可合同,不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 X)
77、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 或者设计人。( 对)
78、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 性和实用性。( 对)
79、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 十年,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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