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瓶费、消毒餐具费、包房最低消费”。A 饭 店构成了以格式条款为消费者提供服务时违反规定收取餐具费 的违法行为。因此,当事人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消费侵权。
处罚依据:《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七十条: “违 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 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 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 8:天津的张先生在一保健品专柜购买了酵母片和麦绿素片,他给家人食用该营养品后不久,就有朋友提醒这个产品的质量有问题。经过查询后他发现,这两款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对应的产品名称是“糖果(压片糖果)”,而不是“麦绿素片”、“富硒酵母片”,也就是说,这两款产品属于无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违法产品。张先生表示,之所以选择该品牌正是因为看中该公司形象代言人是某人气女演员,该女演员在张先生印象里形象一直非常好,才导致自己的误信。
问:张先生可以要求谁来承担责任?为什么?
案例 8
答:张先生可以要求代言人或经营者任何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5 条明确规定: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 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 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 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 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 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 责任。”张先生购买的保健品属于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 在广告宣传中声称系酵母片和麦绿素片,但生产许可证编号对应 的商品为糖果(压片糖果),经营者该行为或构成虚假宣传。某人气女演员为该产品做形象代言人,在经营者上述行为确为虚假宣
传的情况下,造成消费者损害的,消费者可以要求代言人或经营 者任何一方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